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会员及其从业人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为会员。
《办法》第2条规定了“应当入会”和“可以入会”两种情况:
应当入会 | 可以入会 |
①基金管理人(笔者注:未区分公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管理人) | ①未在协会登记基金服务机构(笔者注:从事基金销售、份额登记、估值、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且未在协会登记) |
②基金托管人 | ②律师事务所 |
③在协会登记的基金服务机构 | ③会计师事务所 |
《办法》第8、9、10、13和15条分别规定了普通会员、联席会员、观察会员、特别会员的情形和权利。
普通会员 | 联席会员 | 观察会员 | 特别会员 | ||
包
括
哪
些
机
构 | ①公募基金管理人 | ①律师事务所 | ①私募基金管理人 | ①全国性的交易所、社会团体和服务机构 | |
②基金托管人 | ②会计师事务所 | ②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 | ②有重要影响的地方性的交易所、社会团体 | ||
③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a成为观察会员满1年;b最近一年在协会备案的基金规模在20亿元以上,或者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规模在3亿元以上;c无违法违规及违反协会自律规则的行为) | ③基金服务机构(经注册、备案或登记的从事基金销售、份额登记、估值、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 | ③有重要影响的境外机构 | |||
④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受证监会监管的各类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在协会备案的私募资管业务规模在20亿元以上) | ④基金行业的重要机构投资者及其他对基金行业有重要影响的机构 | ||||
权
利 | 享有理事和监事的被选举权 | 不享有理事和监事的被选举权 | |||
向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开展其他业务或者申请加入其他自律组织,协会可以出具推荐材料 | |||||
向证监会申请公募基金、基金托管和基金销售业务,协会积极支持 | 向证监会申请基金销售业务,协会积极支持 |
《办法》第16、19和23条分别对会员应具备的条件、入会提交的材料以及协会审核作出了明确规定。
会员条件 | 入会材料 | 协会审核 |
①自愿加入,拥护《章程》及协会自律规则 | ①申请书 | ①书面审核 |
②遵守法律法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形 | ②会员登记表(四选一) | ②当面谈话(与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 |
③具备法律法规和协会要求的资本金、基金从业人员、营业场所和经营设施、风险控制和内部管理制度和诚信记录 | ③基本资料:经营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复印件 | ③现场检查或委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核查 |
④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④持续经营和合规经营的证明资料:a未来一年的持续经营计划(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普通会员,应当提交未来三年的持续经营计划)、b历史经营情况说明、c公司治理和内部管理制度、d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证明和诚信记录、e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f资本金验资文件以及财务报表等) | ④要求提交法律意见书或者审计报告 |
⑤拟指定的会员代表人的基本资料:身份证明文件、个人履历等 | ⑤其他方式 | |
⑥拟指定的会员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 | ||
⑦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
第十九条 申请加入协会,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加盖申请人公章并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根据拟申请会员分类填写的《会员登记表》;
(三)申请人的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复印件;
(四)持续经营和合规经营的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未来一年的持续经营计划、历史经营情况说明、公司治理和内部管理制度、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证明和诚信记录、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资本金验资文件以及财务报表等;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成为普通会员的,应当提交未来三年的持续经营计划;
(五)申请人拟指定的会员代表人的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员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个人履历等;
(六)申请人拟指定的会员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
(七)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协会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入会申请材料及缴纳的入会费后,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审核:
(一)书面审核申请资料;
(二)与申请人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面谈;
(三)到申请人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委托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人进行核查;
(四)要求申请人就申请材料提交法律意见书或者审计报告;
(五)其他方式。
《办法》第45、48条分别对会员的奖励和纪律处分作了明确规定
奖励 | 惩罚 |
①表扬 | ①诚信类措施:通报批评、警示、公开谴责、加入黑名单等 |
②表彰 | ②矫正类措施:限期改正、参加培训、清理违规业等 |
③授予荣誉称号 | ③业务惩戒措施:暂停受理业务、暂停部分会员权利、暂停基金从业资格等 |
④其他形式的奖励 | ④资格惩戒措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取消会员资格、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撤销管理人登记等 |
此外,根据《办法》第10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加入协会,应当先申请成为观察会员。
根据《办法》第22条的规定,在明年元旦之后,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向协会申请办理管理人登记时,应当提交入会申请材料,缴纳入会费。也就是说,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将管理人登记和入会申请同时办理。已经登记为管理人但尚未入会的管理人如何安排,需协会进一步明确。
根据《办法》第29条的规定,协会对会员实行动态管理,如果已经成为普通会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续两年以上备案管理的基金规模不足20亿元(创业投资基金3亿元)的,应当变更为观察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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